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驻印度尼西亚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驻印尼使领馆只受理旅居印尼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临时来印尼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
外籍人士(含华人)或法人在中国使用的文书,应当在印尼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相应的中国驻印尼使领馆申请办理认证。认证书与公证书效力相同。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申请事项需为以下事项之一:
驻印尼使领馆办理的常见公证种类主要包括:
1、声明书;
2、委托书;
3、结婚不持异议证明;
4、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
5、指纹公证等。
二、公证职责
(一)中国驻印尼使领馆只负责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签名或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中国境内文书采信(接受)部门的要求及中国境内或印度尼西亚当地律师的建议,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单位或律师咨询。
(二)下列事项不予公证: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然后向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领馆申请认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中国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2、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三、当事人责任
(一)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二)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三)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根据公证书的性质,申请人须阅读《委托公证书告知书》或《声明公证告知书》,递交申请当天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四、注意事项及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根据在印尼居住地,按中国驻印尼使领馆领区划分,本人亲自前往有关使领馆递交申请。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交费取证
(一)请在取证单上注明的日期,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公证书。
(二)请点击这里,了解办证费及付款方式。
(三)请及时领取公证书。超过3个月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