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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证简介
2015-06-01 18:28
 签证简介

  (一)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宣布已经签发的签证作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中国签证机关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宣布已经签发的签证作废。 根据中国法律,当事人即使持有中国签证仍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三)除按有关协议、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况外,外国人在进入中国前需申请并办妥中国签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四)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士可免办签证进入香港、澳门,不享受免签待遇人士则需按照特区政府规定,申请签证或进入许可。需同时前往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的外国人,须分别申请内地签证和赴港、赴澳签证。

 

·        签证种类、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

中国签证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又分为1216个类别。请点此处查看详细信息。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在此日期前入境”/“Enter Before”),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签证的入境次数(“次数”/ “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签证的停留期(“入境后可停留”/“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居留手续 :持D字、J1字、Q1字、S1字、X1 字、Z字(签证上标注“入境后可停留30天”的除外)签证入境中国的外国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件;持W系列外交、礼遇、公务、普通签证入境中国的外国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          免办签证情况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赴华,可免办中国签证:

  (一)直接过境

  1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可免办签证。

     2、下列51国公民如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第三国(地区)签证和72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虹桥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成都双流机场、重庆江北机场、沈阳桃仙机场、大连周水子机场、西安咸阳机场、杭州萧山机场、昆明长水机场、桂林两江机场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可申请免办签证过境停留(可出机场)不超过72小时。(具体手续请浏览以上机场网站)

欧洲: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美洲: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

  (二)前往珠三角、海南岛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

   2、下列国家持普通护照的公民,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海南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5人以上含5人)到海南省旅游,且停留不超过15天,可免办签证:美国、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新加坡。其中,韩国、德国、俄罗斯三国团组人数为2人以上(含2人),可停留21天。

  (三)新加坡、文莱、日本公民

新加坡、文莱、日本3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

但以下情况需事先办妥签证:

  1、持普通护照赴华旅游、经商、探亲访友,预计停留期超过15天;

  2、持普通护照赴华学习、工作、定居、官方访问、采访报道。

  (四)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

  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3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2个月。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

  (六)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者。持D字、J1字、Q1字、S1字、X1Z字签证入境并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办妥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七)双边协议

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者赴华,可免办签证。

附: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序号

协议国

生效日期

互免签证的证件

备注

1

阿尔巴尼亚

1956.8.25

外交、公务、特别护照

 

2

阿根廷

1993.8.14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3

亚美尼亚

1994.8.3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

 

4

阿塞拜疆

1994.2.10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

 

1994.5.1

团体旅游

 

5

孟加拉国

1989.12.18

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加注“政府公务”或“免费”字样的普通护照

 

6

白俄罗斯

1993.3.1

外交、公务护照;团体旅游

 

7

贝宁

1993.11.6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附有“公务证明”的普通护照

 

8

玻利维亚

1987.11.15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9

波黑

1980.1.9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

*

10

 巴西

 2004.8.10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11

保加利亚

1987.7.17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

 

12

智利

1986.5.7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13

哥伦比亚

1987.11.14

外交护照

 

1991.11.14

公务、官员护照

 

14

克罗地亚

1995.4.9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15

古巴

1988.12.23

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护照

 

16

塞浦路斯

1991.10.2

外交、公务护照

 

17

厄瓜多尔

1987.7.11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1988.12.25

因公普通、特别护照

 

18

格鲁吉亚

1994.2.3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团体旅游

 

19

圭亚那

1998.8.19

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护照

 

20

匈牙利

1992.5.28

外交、公务护照

 

21

伊朗

1989.7.12

外交、公务护照

 

22

牙买加

1995.6.8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23

约旦

1993.3.11

外交、公务、特别护照

 

24

哈萨克斯坦

1994.2.1

外交、公务护照

 

25

朝鲜

1956.10.1

外交、公务护照

 

1965.1.1

因公普通、因公团体护照

26

吉尔吉斯斯坦

2003.06.14

外交、公务护照

 

27

老挝

1989.11.6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有效公务签证的普通护照

 

28

立陶宛

1992.9.14

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随船)

 

29

马其顿

1980.1.9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

*

30

马尔代夫

1984.11.27

外交、公务护照

 

31

墨西哥

1998.1.1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32

摩尔多瓦

1993.1.1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团体旅游

 

33

蒙古

1989.4.30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

 

34

缅甸

1998.3.5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35

巴基斯坦

1987.8.16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1988.4.30

因公普通护照

36

秘鲁

2004.5.12

外交、公务(特别)护照

 

37

波兰

1992.7.27

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机组人员证件

 

38

罗马尼亚

1981.9.16

外交、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有公务签证或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及团体护照、海员证

***

39

俄罗斯

2000.12.1

团体旅游

 

2001.5.25

外交护照及偕行未成年子女,随车执行公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指定定期机组人员、持海员证执行公务

40

圣马力诺

1985.7.22

外交、公务、普通护照

 

41

塞舌尔

1992.2.20

外交、公务护照

 

42

斯洛伐克

1956.6.1

外交、公务、特别护照

**

43

斯洛文尼亚

1994.7.1

外交、公务护照

 

44

苏丹

1995.10.26

外交、公务、特别、官员护照

 

45

塔吉克斯坦

1993.6.1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

 

46

泰国

1997.6.1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2003.10.18

常驻外交、公务护照

47

土耳其

1989.12.24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特别护照

 

48

土库曼斯坦

1993.2.1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团体旅游

 

49

乌克兰

2002.3.31

外交、公务护照和海员证

 

50

乌拉圭

1988.11.7

驻对方使、领馆常驻人员所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

 

1994.1.1

外交护照

 

51

委内瑞拉

1989.7.13

外交、公务护照

 

52

越南

1992.3.15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

 

53

塞黑

1980.1.9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

*

注:

    *     目前适用中国与前南斯拉夫联盟有关协议。

    **    目前适用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有关协议。

    ***   1999年1月1日起,双方取消因公普通护照、有公务签证或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及团体护照的免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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