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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须知
2017-11-24 14:00

  一、领事认证简介

  根据2016年3月1日施行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中国驻印尼使领馆可以为由印尼有关机构出具,并经印尼外交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二、领事认证程序

  在印尼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印尼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书原件(如出生证、结婚证、无犯罪记录等)或经印尼有权机关核证的文书复印件,经印尼司法人权部、外交部办理认证后,送中国驻印尼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二)有关文书(如委托书、声明书等)须由印尼当地公证员 (Notary Public)公证,并将公证后的文书送印尼司法人权部、外交部办理认证后,送中国驻印尼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印尼司法人权部地址:GEDUNG CIK'S,JL.CIKINI RAYA NO.84-86 MENTENG JAK-PUS

  印尼外交部地址:JL.TAMAN PEJAMBON NO.6, JAKARTA

  三、申办领事认证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

  (二)已经印尼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印尼公民提交护照或身份证,第三国公民提交护照);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相关认证申请涉重大事项,还须提交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六)中国驻印尼使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可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申请。但请注意:关于单身证明文书、放弃遗产继承权或出售房产等涉及财产处分重大事项文书的认证申请,需本人亲自到使领馆办理。另外,使领馆认为必要时,将要求申请人本人前往使馆接受面谈。

  (二)递交认证申请、领取认证文书均无需预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在使领馆的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三)认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撤销,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五、办证时间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中国人申办民事类 100,000印尼盾/份

  外籍人申办民事类 200,000印尼盾/份

  中国人申办商事类 200,000印尼盾/份

  外籍人申办商事类 350,000印尼盾/份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相关文书已经印尼外交部认证,且印尼外交部的印章和该部官员的签字已向中国驻印尼使领馆备案。

  (二)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四)如需认证中文或英文翻译件,印尼文公证原件须由司法人权部授权的宣誓翻译员(AUTHORIZED & SWORN TRANSLATOR)翻译后,经印尼司法人权部、外交部办妥认证。中(英)译文格式、文字须忠实于印尼文原文,不得有任何增加、删减或修改,且翻译件必须与原件同时办理认证。

  (五)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公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6个月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文书,使领馆不予认证。

  (六)驻外使领馆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七)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替换,如被更改、替换,领事认证无效,且由此引起的任何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八)对于提交的复印件,使领馆只接受国际标准的A4型公文用纸,其它规格用纸一律不予接受。

  (九)请及时领取认证书,逾期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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